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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管理制度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保障 公司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 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三条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500人 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 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从业 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 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225-2010 规定;安全企业 职工人数的 2‰配备专职健康管理人员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公司主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生产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 委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 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任 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按公司人数的 2‰配备安 全生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按公司人数的 2‰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 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下达调令或下发任聘书。

第十条 各生产性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 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部门主管生产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 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分会主席等人 员组成。其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领导小组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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