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研究院、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北京市急救中心、石家庄市急救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周静、丁松涛、郎楠、袁媛、孙承业、张宏顺、李颖、王东、郭翔、王世松、金
焱、范达、贾超云、王如刚、李明。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人员防护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危险度分级、现场分区和分级防护的方法,以及个体防护决策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人员运用和管理个体防护装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20592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GB/T 24536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突发中毒事件 poisoning incidents
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
3.2
卫生应急处置人员 health emergency disposal personnel
突发事件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中参与现场调查、检测鉴定及救治等处置的人员。
3.3
卫生应急处置机构 health emergency disposal agency
依法设立的从事卫生应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卫生应急处置机构
4.1.1
应建立个体防护管理制度,包括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在作业环境及应急救援活动中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管理,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处置工作和使用人员安全。
4.1.2
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2
卫生应急处置人员
4.2.1
应具备个体防护装备运用能力,了解其局限性,安全完成现场作业任务。
4.2.2
开展卫生应急处置作业应 2 人或 2 人以上协同进行,现场必须有监护人员。
4.2.3
开展卫生应急处置作业时应考虑风向,安排在上风向作业。
4.2.4
开展卫生应急处置作业时应注意有毒物质扩散影响及处置伤员时可能引起的二次(次生)污染,及时调整防护决策。
4.2.5
卫生应急处置作业完成后应将个体防护装备放入指定容器内,按要求洗消和维护。
5 现场危险度分级和现场分区
5.1
现场危险度分级
5.1.1 总则
按照突发中毒事件特点和现场情况,结合化学物的毒性、暴露水平及事件特点等因素,按表1将现场危险度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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