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 件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41 号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 年 11 月 14 日
【实施日期】2002 年 05 月 01 日
【正 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 少火灾的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 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3 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 4 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 5 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 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 6 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 7 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 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五)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 8 条 实 行 承 包 、 租 赁 或 者 委 托 经 营 、 管 理 时 , 产 权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 9 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 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 10 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 11 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 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 12 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 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 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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