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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2022-06-0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 3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679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通用用电 设备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为强制性国 家标准,自 199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 同 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年 9 月 14 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 部第七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5—83 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 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电梯、自动扶梯、门式起重机、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蓄 电池充电、日用电器等章、节和条文;

(2)明确制定了“装设隔离电器”和“电动机接地故障保护”等有关 安全方面的条文;

(3)增加了电动机、电焊机和起重运输设备等节能的条文;

(4)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标准靠拢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 院(西安市和平门外,邮政编码 710054),并抄送机械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3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 1.0.3 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 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 1.0.4 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 0.55kW 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 电压不超过 10kV 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交流电动机。

第 2.1.2 条 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 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 2.2.1 条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 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 2.2.2 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 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 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 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 2.2.3 条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 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 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 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 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 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 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 予以校正。

第 2.2.4 条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

第 2.2.5 条 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 2.2.6 条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 2.3.1 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 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 2.3.2 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 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 定电压的 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 的 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 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 2.3.3 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 2.3.2 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 2.3.4 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 2.3.5 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 1.5 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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