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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022-06-01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文 件 号】GB12801-91

【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1991 年 04 月 26 日

【实施日期】1992 年 01 月 01 日

【正 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04-26, 批准 1992-01-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 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 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1.8 标准化工作导则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3 术语

3.1 生产过程 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4 基本要求

4.1 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必须制订安 全、卫生标准。

4.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 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b. 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c. 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d. 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e. 生产物料;

f. 生产装置;

g. 设备、设施、管线、电缆的配置和作业区的规划和组织;

h. 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

i. 人员选择;

j. 防护技术措施;

k. 管理措施;

l. 其他。

4.3 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

4.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 1.8 规定。

5 对影响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各因素的一般要求

5.1 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 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必须首先阐明以下内容:

a. 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 果;

b. 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

c. 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2 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5.2.1 选址的原则:

a. 选址时,除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 区、水源以及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

b.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c. 产生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工业企业选址时,必须 遵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d. 掌握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及其周围环境的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和必要的生态 资料。不宜在有洪水、山谷风、泥石流、滑坡、断层、流砂层、溶洞等地段建厂,如在地震区、 湿陷性黄土区、膨胀土区、淤泥区、滑坡区及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地区建厂时,必须 对地基、护岸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e. 不许在已采矿坑、有机物和化学废弃物上面建厂,要避开航空站和市政设施,并与高压 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f. 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内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设施,公路、铁 路干线不得通过厂区;

g. 厂区设计最低标高应符合有关规定。

5.2.2 平面布置的原则:

a. 锅炉房、氧气站、氢气站、乙炔站、煤气站、危险品仓库、原料场、废弃物处理场等具 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原则下 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应布置在便于服务、指挥和使用的地点;

b. 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厂矿企业时,厂房(装置、单元、作业场地、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消防通道、消防给水及有关设施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c. 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源的车间、装置和设施与控制室、变配电室、仓库、办公 室试验室等公用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 声规定; d. 电离辐射装置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位置僻静的区域,与居民点和人行道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有关规定;

e.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

f. 厂(场)内运输网应根据生产流程,结合进出厂(场)物品的特征、运输量、装卸方式合理布 局,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尘、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消防车、急救车 顺利通往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g. 利用水路运输时,选定的船坞和码头的位置,应保证当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

h. 应根据生产性质、地下设施和环境要求,规划绿地面积和绿化带。

5.3 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5.3.1 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

a.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 和剩余物料;

b. 应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工艺、施工技术;

c.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 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d. 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 动报警装置;

e. 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f.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 控系统;

g. 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h. 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i. 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j. 其他。

5.3.2 对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检测系统的要求:

a.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生产过程,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并能保证在出 现危险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b. 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5.3.3 工艺、作业和施工文件中,应按 5.1 条的要求,载明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概况及相应 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5.4 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5.4.1 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 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要时应有防水、防漏措施。

5.4.2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4.3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 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温、高压、深冷、腐蚀等因素,如对建(构)筑物造成影 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4.5 生产、处理、贮存有极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厂房和仓库,其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 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加设保护层及专门的清洗设施。

5.4.6 电离辐射装置的设计、建造,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4.7 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 爆要求。

5.4.8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 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4.9 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布局以及作业区的特点,按有关标准规定设置防雷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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