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53.3—93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27 批准 1994—07—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口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交通及其他移动设备。
2 引用标准
GBJ 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3 术语
3.1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沿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敞开边缘固定安装的防护设施(见图 左边照片 1)。
3.2 立柱:栏杆的垂直构件。
3.3 扶手:固定于立柱上端的水平方向设置的防护构件。
3.4 横杆:固定于立柱中部的连接杆件。
3.5 挡板;固定于立柱下部的防护板。
4 技术要求
4.1 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 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 20m 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 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 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 20m 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 防护栏杆不得低于 1200 mm。
4.2 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 Q235—A·F 的钢材制造。
4.3 栏杆的结构宜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 GBJ 205 的技术规定。当不便焊接时,也 可用螺栓连接,但必须保证第 5 章规定的结构强度。
4.4 扶手宜采用外径φ33.5~50mm 的钢管,立柱宜采用不小于 50×50×4 角钢或φ33.5~ 50mm 钢管,立柱间隙宜为 1000mm。
4.5 横杆采用不小于 25×4 扁钢或φ16 的圆钢。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 38 0mm。
4.6 挡板宜采用不小于 100×2 扁钢制造。如果平台设有满足挡板功能及强度要求的其他 结构边沿时,允许不另设挡板。
4.7 室外栏杆、挡板与平台间隙为 10~20mm,室内不留间隙。
4.8 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4.9 所有结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4.10 栏杆表面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5 强度要求
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 500N/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唐石河、徐世荣、宋元兴、王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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