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23017–1999 化工部 发布时间:2006-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 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 23016 – 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 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 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 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 格式见附录。
4.2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 落实。
4.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 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 权拒绝作业。
4.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 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 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 要距坑、槽、井、沟边沿 0.8 米,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 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 并采取措施。
4.8.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 工。
4.8.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 施。
4.8.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2 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 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 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1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2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 HG 23016 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机动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 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 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厂机动部门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 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动部门、施工单位各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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