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公司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进入本公司所属范围内作业的承包商和外来施工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点。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R,根据高度 h 不同分别是:
(1)当高度 h 为 2-5m 时,半径 R 为 2m;
(2)当高度 h 为 5m 以上至 15m 时,半径 R 为 3m;
(3)当高度 h 为 15m 以上至 30m 时,半径 R 为 4m;
(4)当高度 h 为 30m 以上时,半径 R 为 5m;
(5)高度 h 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3.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和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3.5 高处作业的级别
(1)高处作业高度在 2-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 5m 以上至 15m 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 15m 以上至 30m 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6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1)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2)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①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0.8 米/秒)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③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④降雨天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⑤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⑧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作业。
3.7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
3.8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9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公司和服务行业工作现场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现场气温高于室外气温 2℃或 2℃以上的作业。
3.10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11 工作现场
是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现场。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现场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现场。
3.12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中每日 13-14 点的气温平均值。
4.13 低温作业分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现场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0C 的作业。
4.14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职责
4.1 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并监督执行。
4.2 高处作业负责人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负责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的检查;负责脚手架的搭建和检查;负责高处作业方案制定、作业许可证的存档;负责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4.3 安全主任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
4.4 作业人员的职责
4.4.1 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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