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不 断扩大,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 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由于个人原 因导致的公共安全冲突也日益明显。
前不久,突如其来的疫情在国内 肆虐。中国人民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 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紧急 动员、齐心协力,打响疫情防控人民 战争,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集了 2 万 多名医护人员组成多支医疗队支持湖 北,国内疫情逐渐步入平稳阶段。然 而,在全国人民齐心合力共克时艰之 时,仍有个别公民漠视公共安全,在 确诊后隐瞒患病事实,“四处流窜”, 更有甚者将自己的口水等抹在公共设 施如电梯按键或居民的门把手上。事 发后司法机关重拳打击,才得以慰藉 民众愤怒不安的情绪。
从病人拒绝自行隔离的客观行为 上来说,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活动,最 后造成了多人被隔离观察或者感染的 后果,可能出于多种心态,无论是否 有意为之,出发点是否有情可原,都 无法避免导致出现不可控的恶性结 果 :导致社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资 源,导致其他人被隔离甚至感染的后 果,同时更会令自己受到内心良知的 谴责。
不止于此,一些人公共安全意识 匮乏,体现在对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 行为熟视无睹。这些人或凭着多年未 出现安全事故的经验,或凭借对安全 隐患的无知无畏,在日常生活中屡屡 犯规。2020 年新年第一天,重庆市 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一栋高层居民楼发生火灾,应急救援中因消防通道被 堵塞占用,消防员不得不现场切割隔 离桩,围观群众则合力掀翻堵路车辆 给消防让路。据目击者拍摄的现场视 频显示,这次火灾是从 2 楼开始往上 烧,几乎从底楼烧到了楼顶。消防车 到达现场后,开始紧急灭火,目击者 表示,现场已经有几十辆消防车,“有 几层楼已经不燃烧了,但是顶楼和底 层几楼一直有明火,浓烟弥漫”。频 繁发生的事故,以及在灾难中由于缺 乏安全知识造成的次生伤害,都说明 公共安全就像是悬在公众头上的利 剑,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 惨剧。而这些人却偏执地认为这是属 于个人的自由,社会及国家无权干涉。 如何提高个别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成为了当下棘手的问题。
公共安全的实质是“不伤害”
首先应深刻理解公共安全的含 义。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在其著作 《论自由》中通过厘清“群”“己”权 界,来谋求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密尔 把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概 括为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 负责交代 ;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 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 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假如来自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各种 惩罚手段来保护它自己的话,这一界 限可以概括为“不伤害”。
2019 年初,在山东济南机场有 2 名女乘客出于祈福目的,各自向廊 桥缝隙处扔硬币。好在飞机安全无恙, 不过还是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这趟 搭载着 260 名旅客的航班在延误了 2 小时后才起飞。不论扔硬币祈福的旅 客是“无意”还是“故意”,单从这 个缺乏安全意识的行为来说,就足以 让人“心有余悸”。试想,如果在飞 机起飞时被吸到发动机核心部位,硬 币很可能会与发动机高速转动的叶片 发生碰撞,极易导致发动机失速,甚 至停止运作,从而酿成惨剧。这 2 名 女乘客只想到图自己“方便”,却没 有反思这样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怎样的伤害。
“不伤害”是一体两面的,既界 定了社会控制的界限,同时也界定了 个人自由的界限。对政府来说,作为 社会整体的代表,所能合法施用于个 人的行政权力必须符合“不伤害”原则 ;对社会来说,除非某一个体的行 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伤害了他人, 否则就不得任意干涉 ;对个人来说, 不能伤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不 伤害”原则确立了政府所能合法施用 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也 确立了“自由的要义”:严格划定个 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 喜好的目标,社会与国家不得干涉 ; 反之,一旦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社会 或国家造成伤害与损失,他就必然要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然而 作为公民也要清楚,以上所提及的“行 动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
公民自由是有边界的
在此,我们要讨论一个问题 :公 共安全是否比公民自由更重要?自 由,是指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 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不被 其他个体或外在事物所强行改变,受 到个体内在的约束条件限制,这是绝 对的自由。一些人认为,追求绝对的 自由是理所应当的,不应该被法律法 规所束缚。事实上,自由本无错,然 而也要就事论事。你享受了绝对的自 由,会不会因此影响到他人的自由, 甚至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呢?比如,你 在网上发表了有损他人的不实言论, 那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达 到一定严重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 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一个人 的人身自由是有边界的,是在以不触 犯国家法律、不违背道德良知、不伤 害他人的前提下才可以实现的。
追求自由是人们美好的向往,但 没有边界的自由就是一种放肆和无知。人类个体所享受的自由在社会中 存在必然受到其他个体的自由的限 制,此种限制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 诸如法律、道德等约束性限制。不管 在何时,人都不可能享受绝对的自由, 只能享受相对的自由,即个体在法律、 道德、生态平衡等外在的约束条件下 能够去做任何事情。因此可以说,当 个人的自由不会伤害到周围的人,是 公民合法合理的个人选择的时候,自 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不存在孰 轻孰重的问题 ;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周围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令他人、社 会及国家利益受损的时候,公共安全 永远是作为公民要考虑的第一要义。
回到极少数感染者确诊后不戴口 罩、不服从管理等自私行径的问题上, 实际上在国家遇到紧急情况时,紧急 状况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冲 击,如果不迅速控制,国家的经济、 民生建设等会受到动摇。这个时候, 公民有义务绝对服从国家紧急情况下 的管理需要,配合国家迅速有效地控 制紧急状态。
维护公共安全是公民的责任
公共安全涵盖社会秩序的方方面 面,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 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 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当 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 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 信息化和国际化深入推进,近年来各 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并发,公共卫 生事件防控难度加大,社会安全面临 新的挑战,公共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复 杂。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是最基本的民生,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 大局。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编织全方 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是创新社会 治理的重要任务。从国家到社会及个 人都责无旁贷。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 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保障 社会井然有序是国家经济发展、民生 改善的基石,和谐社会是要在国家法度的藩篱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及公民规范自身行为的前提下共建共享的。我们应当全员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做到全民参与,共同治理。
从国家及社会的角度来说,既需 要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提升其社会认 同感和参与感,又要根据不同群体有 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课程并现场模拟,培养公众发觉可疑状况、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民自身公共安 全意识,培养公民树立维护公共安全的理念,如对公共场所的相关人员进 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培养其甄别异常 人员,处置危险事件,维护公共秩序, 引导协助民众逃生的能力和技巧等。 同时,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激励力度,降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行为的认定标准,从制度上保障 公众面对危险状况时敢于出手,善于出手。
从个人角度来说,当一个人踏入 公共范围后,所承担和面对的是对所 有市民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个人的一 言一行不再只是对自己负责。生活在 资源共享的群体中,群众权利高于个 人利益,群众安全大于个人要求。我 们应该谨守社会秩序,做一名文明守 法的公民。严重威胁、损害了他人人 身安全的行为,是极端不理智的低素 质表现,我们应该摈弃这种思想和行 为,真正做到文明言行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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